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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浏览次数: 128次| 发布日期:01-17 18:34:09 |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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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

    第二十条 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 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生产者、供货者按照上述规定赔偿后,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经营活动中赠送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按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二)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但能够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三)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
    (四)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
    (五)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信息产业部门移动电话机(电话机)产品质量投诉中心、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七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


www.350xue.com的 售者、修理者或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需要进行商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考核合格和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从20XX年11月15日起实行。

附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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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
    三包凭证是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享受三包权利的凭证。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移动电话机主机及附件型号;
    (2)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出厂序号或批号、进网标志扰码号;
    (3)商品产地;
    (4)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5)销售者印章;
    (6)发货票号吗;
    (7)销售日期;
    (8)消费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9)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10)维修记录
    维修记录项目:送修日期、送修故障情况、故障原因、故障处理情况及退、换货证明、交验日期、维修人员签字。
 
附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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