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御超强台风应急预案
浏览次数: 165次| 发布日期:12-29 13:27:55 | 规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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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超强台风应急预案,
4.4.2 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重点加强在建工程、船只、避风港、地质灾害
(www.350xue.com) 隐患点、水利工程、高空建筑、高速公路、铁路、市政、电力、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气、厂房、临时房及广告牌等设施的防台检查,发现问题,责成业主单位(或责任单位)及时处理。
4.4.3 各镇(街道)重点检查防台风组织体系建立、人员转移台帐、危(旧)房、集中安置点、被转移对象应急知识以及预警措施和人员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Ⅳ级应急响应
市三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加强值班,关注国内外台风预报成果,密切注视台风动向,部署有关工作,掌握防台风工作情况,及时将台风信息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通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5.2 Ⅲ级应急响应
市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水利、气象等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参加,并连接镇(街道)、水工程管理单位视频会商系统,部署防台风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和雨情、水情、工情,掌握人员转移、船只回港避风、抢险救灾、灾情核查等情况。市三防办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将防台风信息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通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
5.2.1 市水利、气象、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加强值班,密切注意台风动向;市三防办主任到岗值班,通知市防指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注意做好防台风的各项准备。
5.2.2 气象部门要加强对台风的监测,及时准确地做好台风趋势的预报,与市三防办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报告台风动向,并向公众发布。
5.2.3 水利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要了解掌握水库、河道蓄水情况,科学调度,组织各项安全措施的再检查、再落实。
5.2.4 海洋与渔业局、交通局等单位要了解掌握船只出海情况,及时通知船只避风。
5.3 Ⅱ级应急响应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并连接有关镇、水工程管理单位视频会商系统。必要时启动应急办事机构进岗开展工作。市气象、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分析台风发展趋势、风暴潮影响情况,做出雨量、风力、潮位预报;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建议。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向全市部署防台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发布人员转移命令,根据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向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必要时,报请市委、市政府部署防台工作。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如下工作:
5.3.1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副指挥进岗到位,研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委派工作组到一线指导防台工作,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协助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抗台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市三防办通知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防台风的各项工作。各部门、各单位24小时值班,全天开启通讯设备,确保信息畅通,直到警报解除。
5.3.2 气象部门要作出台风影响范围和风、雨量级的预报,并及时向市委办、市府办和市三防办报告。
5.3.3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副指挥召集气象、防汛、水利等部门分析会商台风发展趋势、降雨量级等情况,市三防办将会商结果及时通报各镇(街道)防汛防旱指挥部及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部署全市防汛抗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5.3.4 交通、海洋与渔业部门要立即通知出海船只回港避风或就近港口避风;必要时组织做好本地船只的外出避风工作,做好沿海养殖人员的撤离准备。
5.3.5 水利部门要根据水库蓄水情况科学调度,组织对病险水库、海塘和下游有人居住的山塘进行重点检查,督促落实抢险及水库下游人员安全转移方案和措施。
5.3.6 国土资源部门做好防台抗灾准备,组织各地加强对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巡查。
5.3.7 建设、交通(港航)等各有关部门对码头、机械设备、施工工地、沿海各种设施、各类建筑物按抗台风要求做好加固防护工作。
5.3.8 旅游部门要督促各地组织受台风影响景点的游客回到安全地带。
5.3.9 各有关部门要对低洼地段、危房、临时房、工棚等居住人员做好转移的准备。
5.3.10 新闻单位及时播发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警报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防台风工作部署。
5.3.11 市三防办做好麻袋、土工布等防汛抢险物资调运的各项准备;交通、建工部门及各镇(街道)落实抢险机械设备、车辆到指定地点区域。
5.4 Ⅰ级应急响应
市委、市政府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全民动员,紧急避灾:
5.4.1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指挥、副指挥进岗工作,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发布人员紧急撤离指令;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全部进岗到位。紧急通知各级各部门切实做好防台
(www.350xue.com) 风工作。
5.4.2 气象部门要及时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移动路径、台风暴雨雨量等级的预报,及时向市委办、市府办、市三防办报告,向各镇(街道)、市属各部门通报,同时向公众发布。
5.4.3 报请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防汛抗台紧急会议,动员全市党、政、军、民全力做好抗台抢险工作。
5.4.4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对台风可能严重影响镇(街道)发出人员转移命令,各地组织危险区域群众安全转移;采取停业、停工、停市、停运、停课等非常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5.4.5 教育部门接到停课通知后,及时通知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学校和幼儿园指派专人保护已到校的学生和已入园的儿童;开放体育馆、教室等供群众避险;旅游部门要做好各景点游客的安全防范工作。
5.4.6 卫生部门组织派遣救护队,配备好各种医疗设备、药品,设立临时救护点,及时救助和治疗受伤的群众。
5.4.7 水利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赴一线检查落实水利工程保安措施,根据降雨量预报及实际情况,做好水库、河道的洪水调度,检查督促水库、海塘、涵闸管理人员增加对工程的巡查次数,加强对工程运行的观测。并根据降雨量预报,科学调度,适时预泄预排。
5.4.8 人武部、武警部队、驻温部队及时支援地方抗台抢险。
5.4.9 公安部门要做好紧急防汛期的社会治安工作,根据灾情的发展,对部分区域实施管制。
5.4.10 海洋与渔业部门做好对回港避风渔船的检查和安全管理工作,渔船上人员,必须全部撤离;沿海养殖人员全部撤离到安全地点。
5.4.11 海事部门要加强对海上运输船只安全的监督管理,积极组织和指导对此类遇险船舶的救助。
5.4.12 交通部门组织、督促各地做好各相关码头及客、货运输船舶停止营运工作,做好避风船只的安全管理。
5.4.13 工经、安监等部门督促、指导修造船企业做好无动力船舶的安全工作,检查、督促修造船企业、工矿企业做好停工停产和人员安全转移。
5.4.14 国土资源部门督促各地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点和隐患点的检查,督促各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人员撤离工作。
5.4.15 新闻单位要根据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提供的汛情、灾情、险情,增加对台风动态和抗台抢险措施的播放次数,及时向公众发布抗台信息。新闻单位的记者要深入一线,及时报道防台抢险救灾中涌现出来的各类先进事迹以及灾情情况,灾后要及时编制抗台抢险电视片。
5.4.16 电力、通信、供水、供气部门组织抢险小分队,一旦线路、管道中断,迅速组织抢修。
5.4.17 建设(市政)部门做好在建工程、广告牌、行道树等安全防范工作。检查城区排水系统及排涝涵闸运行状况及时排涝;落实城区安全供水措施,确保台风期供水安全;组织抢险小分队做好市政设施的抢修准备;根据全市农房调查成果,检查、督促各镇(街道)三、四类危(旧)房人员及沿海直接迎风二类房等避灾对象的转移安置工作。
5.4.18 农林部门要组织落实大棚种养业的保棚等应急措施,督促各地做好处在危险地带的种养业人员和畜禽的转移工作。
5.4.19 旅游部门要督查各风景旅游点游客返回情况,确保游客回到安全地带。
5.4.20 各镇(街道)、各部门按照避灾对象台帐落实好群众转移安置,并按照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命令组织做好一线防台工作人员撤离到安全区。
5.5 社会动员与参与
5.4.1 发生台风灾害后,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措施,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5.4.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台抗灾工作,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投入抗台抢险。
5.6 信息发布与宣传
5.5.1 防台抗灾等信息,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灾情的,由市民政部门统计上报市委、市政府审核和发布。
5.5.2 防台抗灾的有关新闻稿必须经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核实后,按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管理规定进行报道。对市内有重大影响的台风灾害的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消息,由市委、市政府审核后,按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管理规定进行报道。
5.7 应急结束
当台风及次生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市委、市政府或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防御超强台风应急预案
4.4.2 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重点加强在建工程、船只、避风港、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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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各镇(街道)重点检查防台风组织体系建立、人员转移台帐、危(旧)房、集中安置点、被转移对象应急知识以及预警措施和人员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Ⅳ级应急响应
市三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加强值班,关注国内外台风预报成果,密切注视台风动向,部署有关工作,掌握防台风工作情况,及时将台风信息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通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5.2 Ⅲ级应急响应
市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水利、气象等防汛防旱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参加,并连接镇(街道)、水工程管理单位视频会商系统,部署防台风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和雨情、水情、工情,掌握人员转移、船只回港避风、抢险救灾、灾情核查等情况。市三防办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将防台风信息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通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
5.2.1 市水利、气象、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加强值班,密切注意台风动向;市三防办主任到岗值班,通知市防指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注意做好防台风的各项准备。
5.2.2 气象部门要加强对台风的监测,及时准确地做好台风趋势的预报,与市三防办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报告台风动向,并向公众发布。
5.2.3 水利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要了解掌握水库、河道蓄水情况,科学调度,组织各项安全措施的再检查、再落实。
5.2.4 海洋与渔业局、交通局等单位要了解掌握船只出海情况,及时通知船只避风。
5.3 Ⅱ级应急响应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并连接有关镇、水工程管理单位视频会商系统。必要时启动应急办事机构进岗开展工作。市气象、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分析台风发展趋势、风暴潮影响情况,做出雨量、风力、潮位预报;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建议。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向全市部署防台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发布人员转移命令,根据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向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必要时,报请市委、市政府部署防台工作。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如下工作:
5.3.1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副指挥进岗到位,研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委派工作组到一线指导防台工作,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协助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抗台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市三防办通知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防台风的各项工作。各部门、各单位24小时值班,全天开启通讯设备,确保信息畅通,直到警报解除。
5.3.2 气象部门要作出台风影响范围和风、雨量级的预报,并及时向市委办、市府办和市三防办报告。
5.3.3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副指挥召集气象、防汛、水利等部门分析会商台风发展趋势、降雨量级等情况,市三防办将会商结果及时通报各镇(街道)防汛防旱指挥部及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部署全市防汛抗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5.3.4 交通、海洋与渔业部门要立即通知出海船只回港避风或就近港口避风;必要时组织做好本地船只的外出避风工作,做好沿海养殖人员的撤离准备。
5.3.5 水利部门要根据水库蓄水情况科学调度,组织对病险水库、海塘和下游有人居住的山塘进行重点检查,督促落实抢险及水库下游人员安全转移方案和措施。
5.3.6 国土资源部门做好防台抗灾准备,组织各地加强对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巡查。
5.3.7 建设、交通(港航)等各有关部门对码头、机械设备、施工工地、沿海各种设施、各类建筑物按抗台风要求做好加固防护工作。
5.3.8 旅游部门要督促各地组织受台风影响景点的游客回到安全地带。
5.3.9 各有关部门要对低洼地段、危房、临时房、工棚等居住人员做好转移的准备。
5.3.10 新闻单位及时播发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警报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防台风工作部署。
5.3.11 市三防办做好麻袋、土工布等防汛抢险物资调运的各项准备;交通、建工部门及各镇(街道)落实抢险机械设备、车辆到指定地点区域。
5.4 Ⅰ级应急响应
市委、市政府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全民动员,紧急避灾:
5.4.1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指挥、副指挥进岗工作,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发布人员紧急撤离指令;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全部进岗到位。紧急通知各级各部门切实做好防台
(www.350xue.com) 风工作。
5.4.2 气象部门要及时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移动路径、台风暴雨雨量等级的预报,及时向市委办、市府办、市三防办报告,向各镇(街道)、市属各部门通报,同时向公众发布。
5.4.3 报请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防汛抗台紧急会议,动员全市党、政、军、民全力做好抗台抢险工作。
5.4.4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对台风可能严重影响镇(街道)发出人员转移命令,各地组织危险区域群众安全转移;采取停业、停工、停市、停运、停课等非常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5.4.5 教育部门接到停课通知后,及时通知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学校和幼儿园指派专人保护已到校的学生和已入园的儿童;开放体育馆、教室等供群众避险;旅游部门要做好各景点游客的安全防范工作。
5.4.6 卫生部门组织派遣救护队,配备好各种医疗设备、药品,设立临时救护点,及时救助和治疗受伤的群众。
5.4.7 水利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赴一线检查落实水利工程保安措施,根据降雨量预报及实际情况,做好水库、河道的洪水调度,检查督促水库、海塘、涵闸管理人员增加对工程的巡查次数,加强对工程运行的观测。并根据降雨量预报,科学调度,适时预泄预排。
5.4.8 人武部、武警部队、驻温部队及时支援地方抗台抢险。
5.4.9 公安部门要做好紧急防汛期的社会治安工作,根据灾情的发展,对部分区域实施管制。
5.4.10 海洋与渔业部门做好对回港避风渔船的检查和安全管理工作,渔船上人员,必须全部撤离;沿海养殖人员全部撤离到安全地点。
5.4.11 海事部门要加强对海上运输船只安全的监督管理,积极组织和指导对此类遇险船舶的救助。
5.4.12 交通部门组织、督促各地做好各相关码头及客、货运输船舶停止营运工作,做好避风船只的安全管理。
5.4.13 工经、安监等部门督促、指导修造船企业做好无动力船舶的安全工作,检查、督促修造船企业、工矿企业做好停工停产和人员安全转移。
5.4.14 国土资源部门督促各地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点和隐患点的检查,督促各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人员撤离工作。
5.4.15 新闻单位要根据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提供的汛情、灾情、险情,增加对台风动态和抗台抢险措施的播放次数,及时向公众发布抗台信息。新闻单位的记者要深入一线,及时报道防台抢险救灾中涌现出来的各类先进事迹以及灾情情况,灾后要及时编制抗台抢险电视片。
5.4.16 电力、通信、供水、供气部门组织抢险小分队,一旦线路、管道中断,迅速组织抢修。
5.4.17 建设(市政)部门做好在建工程、广告牌、行道树等安全防范工作。检查城区排水系统及排涝涵闸运行状况及时排涝;落实城区安全供水措施,确保台风期供水安全;组织抢险小分队做好市政设施的抢修准备;根据全市农房调查成果,检查、督促各镇(街道)三、四类危(旧)房人员及沿海直接迎风二类房等避灾对象的转移安置工作。
5.4.18 农林部门要组织落实大棚种养业的保棚等应急措施,督促各地做好处在危险地带的种养业人员和畜禽的转移工作。
5.4.19 旅游部门要督查各风景旅游点游客返回情况,确保游客回到安全地带。
5.4.20 各镇(街道)、各部门按照避灾对象台帐落实好群众转移安置,并按照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命令组织做好一线防台工作人员撤离到安全区。
5.5 社会动员与参与
5.4.1 发生台风灾害后,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措施,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5.4.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台抗灾工作,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投入抗台抢险。
5.6 信息发布与宣传
5.5.1 防台抗灾等信息,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灾情的,由市民政部门统计上报市委、市政府审核和发布。
5.5.2 防台抗灾的有关新闻稿必须经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核实后,按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管理规定进行报道。对市内有重大影响的台风灾害的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消息,由市委、市政府审核后,按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管理规定进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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