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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 200次| 发布日期:01-17 22:51:32 |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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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当按照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前期物业的投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0日内向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大会组织的招标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中标人不在规定的时间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可没收投标人的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前期物业招投标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大会自行组织招投标的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或由招标文件约定中标人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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