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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报告

浏览次数: 768次| 发布日期:01-19 01:19:38 | 财务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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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法学界,这被称为股东的知情权。然而,在现实中,股东这种法定的权利却并没有得到尊重。近来,侵犯股东知情权的案件频频见诸报端。12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股东诉公司侵犯知情权的案件,支持了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财务报告的诉讼请求。

  20XX年1月,北京汉邦软科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XX万元,北京正有微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有公司)为汉邦公司的股东之一,出资240万元。正有公司与汉邦公司的其他股东共同签订了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然而直到20XX年6月,汉邦公司从未向正有公司提供过年度财务报告。正有公司作为有1/4股权的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利润分配等一无所知。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正有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汉邦公司提交财务报告。

  法庭上,汉邦公司辩称,正有公司承诺增资共228万,却一直未予以兑现。因此,汉邦公司认为不应向正有公司交付财务会计报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汉邦公司未能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其股东正有公司履行送交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正有公司有权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汉邦公司主张知情权,故正有公司要求汉邦公司向其提供20XX年、20XX年度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汉邦公司称正有公司作为其股东,未依照股东会决议履行增加出资的义务,故拒绝向其交付财务会计报告。法院认为,公司侵犯股东知情权纠纷与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正有公司无论是否履行增资义务,不影响其作为汉邦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故汉邦公司的辩称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汉邦公司向正有公司提供20XX年、20XX年度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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