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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

浏览次数: 559次| 发布日期:12-29 13:26:26 |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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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每次评查应对评查情况、评查等级、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意见,书面记录在案,并由评查人签名。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及时进行整改。评定等级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评查中发现的好做法、好经验应予以推广,并可根据具体的评查情况,对优秀档案及其承办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第一条  为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其对象是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  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是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利用网络、媒体等进行公布,加大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力度。
第四条  以下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应记录在案:
1、因安全生产行为违法违规,被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的;
2、因安全生产行为违法违规,被举报和新闻媒体曝光查实的;
3、发生重伤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记录,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六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每半年将本地区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人员汇总后上报苏州市建设局。
苏州市建设局将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在苏州市工程建设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6个月,其中:发生死亡事故的公示不少于1年。
第七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大对有安全生产不良行为企业和人员的整改监督力度,督促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得到整改。
第八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依法行政,对发生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坚决实行安全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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