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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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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吸取事故教训,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遏制重复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对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约见谈话;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事故责任主体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约谈告诫。
第三条  苏州市建设局约谈告诫的对象为一次发生2人(含2人)以上死亡事故或者一月内发生3起1人死亡事故的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中心城区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者一月内连续发生2起1人死亡事故的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苏州城区由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负责)建筑施工发生1人死亡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责任单位的约谈告诫,并制订相应的约谈制度。
第五条  约谈的主要内容:分析事故的产生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落实工作责任。
第六条  附件:
附:省建设厅、建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约谈告诫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建建〔20xx〕576号)。


 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约谈告诫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遏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存在重大生产隐患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约谈告诫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约谈告诫工作。
第四条约谈告诫对象为下列人员:
(一)发生死亡事故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
(二)发生死亡事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的负责人: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告诫的对象为发生三级以上死亡事故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和一年内发生二起四级以上死亡事故的施工单位负责人。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告诫对象依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约谈告诫活动应当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停工整改期满后15后内进行。约谈前,约谈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通知书应当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被约谈人员、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约谈具体事项。通知书格式附件一。
第七条  被约谈单位应按照约谈通知书的要求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现状,重大事故发生(或停工整改下达)后采取的应对措施和下一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思路。
第八条  约谈告诫谈话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主谈,应向约谈对象明确提出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记录人员应当做好约谈告诫书面记录(见附件二),并建立档案。
第九条  被约谈的单位应当在约谈告诫谈话后10日内向约谈的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的安全生产工作整改报告。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告诫后不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约谈通知书(略)
附件二: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约谈记录(略)


第一条  为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整体素质,规范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以下称: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行为,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监督执法人员”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监督执法人员应当拥有当地人民政府颁发的江苏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经当地人民政府注册的行政执法证,并具备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执法专业知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培训是指以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为目的进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专业技术的培训。
第四条  培训分为资格培训、年度培训、不定期培训三种。
资格培训,包括行政执法资格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专业知识培训。“监督执法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任职。
年度培训,包括 “监督执法人员”补充更新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的再教育。年度培训成绩作为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 “监督执法人员”,必须经年度考核合格,才能继续在岗任职。
不定期培训,根据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在岗“监督执法人员”的工作需要,实施的针对性较强的法规和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生产形势教育等的培训。培训可作为继续教育的内容。
第五条  “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类负责的原则。
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由苏州市建设局统一安排实施,其中:“行政执法资格”的培训,由苏州市建设局法规处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安排。
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的年度培训和特殊培训考核工作,苏州市建设局实施综合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内部学习制度,并认真组织安排监督执法人员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  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可以采取分散自学和集中培训、统一考核相结合的形式。
第八条  培训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1、制定培训方案。培训方案包括培训类别、人数、使用教材、培训内容、教师基本情况、时间、地点等。
2、提供备案,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培训前,应当向苏州市建设局提交培训方案,进行备案。
3、认真组织培训,培训必须按照经过备案的计划进行。
4、做好培训总结,总结学员参训情况、收集学员反馈信息。
第九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档案,保存好各种原始资料备查。
第十条  监督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参加培训和考核。未经培训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工作,结合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工程和已完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档案的评查。
第二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各类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材料等收集、整理形成的档案卷宗。
苏州市市建设局委托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工作。
第三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应当包括:
(1)、有关上级部门文件或本部门下发或上报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报告等;
(2)、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处理等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等材料;
(3)、有关行政许可、依法审批或备案形成的资料;
(4)、日常安全监督工作形成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四条  各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职(兼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应当及时整理、分类有序、并以年度为期限装订存档,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采取平时评查与年度评查、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定期进行自我评查,一般于每季度末和年终进行。
苏州市建设局对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重点:
1、安全监督检查的记录、整改回复、复查记录;
2、行政处罚的主体、对象、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手续、案卷;
3、安全事故处理的程序、证据材料、原因分析、责任认定、事故通报;
4、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备案审查记录;
5、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监控记录;
6、当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报告等其他材料。
第七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实行等级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各类记录齐全、行为规范、卷宗清晰;良好:各类记录基本齐全、行为规范、卷宗清晰;合格:各类记录基本齐全、行为规范、卷宗基本清晰;不合格:各类记录不全、或反映出行为不规范、或卷宗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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