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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浏览次数: 915次| 发布日期:05-12 20:13:26 |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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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校园内燃烧鞭炮,放火烧垃圾,不听劝阻者;

(八)在校内有不文明行为,经教育仍拒不认错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宿舍或教室等公共场所内酗酒者;

(二)私用电炉等电热器或私接学校的电源线、网线、电话线、广播线等公共设施者;

(三)因学习成绩、评比、就业、入党等原因,对他人寻衅闹事者;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以写匿名信等方式造谣中伤,诬陷他人者;

(五)虽未参加违纪事件,但在组织调查过程中知情不报,有意袒护、包庇、提供伪证或以各种手段无理取闹,向组织施加压力,干扰调查处理者;

(六)严重扰乱教学秩序不听劝阻,造成不良影响者

在校园内有不文明行为,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撕毁或偷盗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书刊者;

(二)因私装电器引起火灾事故造成一定损失者;或擅自使用电炉等大型电器经教育不改;

(三)在学校集会、报告、演出等集体活动或食堂、澡堂、放映场等公共场所不讲公德、不守纪律、不听劝阻、捣乱、滋事、扰乱秩序而屡教不改者;

(四)违反电信法,盗打电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如果盗打话费超过千元,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恶意欠电话费不交,根据情节轻重和金额大小,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按国家规定交清所欠电话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违纪后,谎报身份或逃离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四)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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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同时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错误的学生,根据有关处分条文,分别衡量,合并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没有包括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中类似条款予以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凡受处分者,应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享受学生贷款者,受到违纪处分后,立即终止其贷款,经一年以上考察,证明的确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以重新申请贷款;

(二)享受奖学金者,受到违纪处分后,停发其奖学金。受处分者,本学年内取消一切评优和奖励资格。经一年以上考察,确有显著进步者,可获得奖学金评选资格;

(三) 学生干部(学生会、班委会、团支部以上)受违纪处分者,撤销其干部职务。

第二十六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显著进步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保留,材料入档。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但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的,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对其表现写出考察意见,报学校审查批准后方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依据学习时间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九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所在系督促其及时办理离校手续,最迟不得超过7天。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处分的审批、申诉和复议:

(一)对犯错误学生的处理不论给予何种处分,都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经得起历史的考验。要由学生所在系调查、核实,并讨论研究提出处分意见,由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学生处审查。学生处根据事件情况和系一级提出的处分意见,进行讨论并提出处分意见上报学院审批。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凡给予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主管院长审核,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后,由学生处张榜公示,并发至各系宣布执行;

(二)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言论和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省教工委审批备案;

(三)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学校《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六)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七)学生的处分决定各系要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生处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的文书档案;各系学工办应当及时真实完整的归入学生本人档案。毕业前应针对其受处分表现给予结论。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通用于所有在校学习的学生。包括本、专科生、自费生、委培生。联办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经20xx年 7 月26 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9月1日起实行。对我院以前制定的有关违纪处理规定,从本规定公布之日起自动失效。本规定由学生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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