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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浏览次数: 915次| 发布日期:05-12 20:13:26 |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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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学校的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教育部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性质、情节的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和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或违犯宪法规定,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拘留或收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煽动闹事,恫吓威胁他人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提供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视情节轻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且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执械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打架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策划聚众打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的主谋、带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纠集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聚众与校外人员打架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上述条例,从重处理;

(八)对于利用恫吓、引诱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进行私了者,经查出,当事人双方均从重处罚,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处罚;

(九)多次打人,虽然情节不严重,但屡教不改,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凡于打架使对方受伤者,根据责任情况,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均应承担对方相应的医疗费。

第六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或破坏公共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理:

(一)有偷窃、诈骗或纵容协助他人偷窃或诈骗集体、私人财物行为,价值在50元以下(含50元)或者经保卫、公安部门确认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50至100元(含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100至200元(含2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或小偷小摸,屡教不改,品行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以武力威胁或结伙敲诈他人钱财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破坏公共财物,在教室、宿舍、饭厅、图书馆或其他公共场所损坏桌椅、门窗、玻璃、床具、电灯及其它设备,价值在50元以下(含5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50至100元(含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100至200元(含2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以上违纪的学生,除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外,还应负责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集体公共财物被损坏,如果没有落实责任人承担责任,由集体负责赔偿;

(四)偷盗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报刊、书籍等,根据情况轻重,进行加倍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贪污学生贷款、奖学金、补助费、团费、班费或其它公款者:

(一)价值在5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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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一)首次参与赌博者,视赌资大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吸毒或在校园内抽烟者:

(一)在校园内抽烟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

(二)多次抽烟,屡教不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抽烟造成事故或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四)吸毒者一经发现开除学籍。

第十条  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校纪校规,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婚同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二)举止猥亵,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有侮辱妇女,窥视、滋扰女性等流氓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婚怀孕无法继续学习者,按退学处理;

(五)在校园内、公共场所,男女生之间,勾肩搭背,搂搂抱抱、过分亲昵或男女生之间行为举止不检点,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留宿异性,当事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同宿舍在场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以上问题涉及个人隐私的,在处理时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  按教育部规定,禁止学生私自在外居住。未经允许私自在外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违反公寓规定,昼夜上网,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收看、复制、传播、贩卖淫d物品或非法书刊和录像制品;利用网络收看、传播反动、淫d文字图像者:

(一)凡参与收看淫d、淫画、淫d录像片等淫d物品,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制作、抄写、复制、收看、传播、隐匿不交淫d物品、反动宣传品或利用网络收看传播反动淫d文字图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贩卖反动淫d书刊和音像制品,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参加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擅自离校者,一天均按旷课六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达10-19学时者, 给予警告处分;

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七款“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并张榜除名。

第十六条  有伪造或涂改证件、证书、介绍信、证明信、报销单、偷盖公章、偷改成绩、冒领汇款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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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学习期间,考试作弊者:

(一)考试作弊(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由他人*考或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偷盗试卷;强迫他人为自己作弊提供方便;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试作弊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弄虚作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弄虚作假,无故有意不交学费者;将学费借给他人、挪为他用者;虽然家庭困难,但生活铺张,高消费不交学费者,并在规定注册时间未能按期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参加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一学期无故缺席达三次以上者;

(二)违反学生守则和各种规章制度,不听从教师、工作人员及学生干部的劝阻和批评,造成一定影响者;

(三)在教学、实验过程中,因不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或其它器材损失丢失,价值500元以上且已赔偿者;

(四)由宿舍、教室窗户向外倾倒污水,抛扔废物者(若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毁坏花木、造成一定损失者,或情节虽轻,但不听劝阻批评,态度恶劣者;

(六)上课期间在教学区或非规定场所进行球类活动,不听劝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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