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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浏览次数: 380次| 发布日期:01-17 16:08:16 | 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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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可分为需提前预告和不需提前预告两种。总的原则是,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需提前预告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过错,用人单位则无需提前预告就可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三种需提前预告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如劳动者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作出了与此相同的规定。

  其中第(一)项指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之后,仍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项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第(三)项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是不包括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情况。用人单位也可以将劳动者无工作任务作为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一种情况,但是对劳动者无工作任务的界定,应由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或集体合同予以事先明确,不能任由用人单位随意确定。

  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的,应当增发一个月工资替代提前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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