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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员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浏览次数: 403次| 发布日期:01-17 16:08:23 | 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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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是企业经营行为的具体运作者,员工的不当辞职,很可能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不良影响。因此,法律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循一定的程序,以便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辞职作出反应及应对。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员工却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在这三种情形中,除第一种情形外,用人单位都有过错,因此劳动者无须提前预告,便可解除劳动合同。

  鉴于私营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状况不够好,劳动者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因此国家对私营企业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二)企业无力或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三)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四)职工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只要用人单位符合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私营企业的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程序上的限制。

  劳动法是基础,《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是特别法,在特别法与基本法的规定相冲突时,一般采取特别法优先的原则,以特别法的规定为准。如特别法没有规定,则基本法的规定可以适用于特别法规范的主体。因此在《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中没有明确的内容,只要劳动法规定了,就当然适用于在私营企业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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