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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O法律法规汇编(38 页)

  • 名称:MBO法律法规汇编(38 页)
  • 类型:管理教程
  • 授权方式:免费版
  • 更新时间:01-17 1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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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O法律法规汇编(38 页)》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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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4-7-1)
“第一百四十三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四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一百四十八条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12-29,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九条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第九十一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九十四条上市公司收购中涉及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收购实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11-3,国资企发[1994]81号)
“第二十九条国有股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股权转让应符合以下规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指导意见(1998-3-10,体改生[1998]28号)
“第十九条开展内部职工持股会试点。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内部职工出资、只向本企业投资的职工持股会,以法人形式认购股份,与其他投资者共同组建股份制企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上市公司国家股配股及股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12-1,国资企发[1994]91号)
“三、国家股权由地方有关部门、单位持有的,国家股持股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由其初审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复审;国家股权由中央有关部门、机构持有的,国家股持股单位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
“凡是涉及到上述情况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复审及审核文件是证券监管部门复审配股和上市公司编制股份变动报告的必备文件。”(本条款在16大之后可能会发生变化,国有资产将分级管理), 大小:8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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