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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23 txt)

  • 名称:XX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23 txt)
  • 类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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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23 txt)》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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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福州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  在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90㎡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用地面积在20090㎡(含20090㎡)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总平面规划》和《竖向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尚无上述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见表(一)。
第四条  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五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加《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对外交通用地;
六、道路广场用地;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八、绿地;
九、特殊用地;
十、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六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大小:89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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