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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浏览次数: 467次| 发布日期:01-17 22:52:06 |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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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补充通知

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三、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物管企业将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主城九区报市物价局,其于区县、市报当地物价局)。

四、物业在未达到申报的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在审批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应下浮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实行专款专用,按栋建帐,不得挪着它用,并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六、由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如楼道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电梯间照明、院墙路灯、小区路灯、草坪灯、小区水景、二次供水泵、自备发电机油料)的用水、用电费用未进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应按户据实分摊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缴纳。据实分摊的共用数量必须是专表计量或正常情况下总表与各分表的差额。

七、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业主或使用人的空置房,经物管企业与使用人双方认定水、电、气表起止数均未走动的,业主或使用人应交纳50%的物业服务费。

八、住宅小区内停车场的物业服务费:对已购买车位产权的,物管企业对其停车场进行公共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清扫保洁、车场管理服务的,应对停车位收取物业服务费。普通停车场收费标准30-80元/车位、月;特级停车场收费标准50-100元/车位、月。停车场属物业服务费以外的单列的经营性收费,成本费用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之中。

九、为了明确审批权限和减少审批环节,物业服务收费只按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确定收费审批主体。收费标准(以住宅为准)在二级以上的由市物价局审批;二级收费标准(不含二级)以下的由区、县、市物价部门审批。并按分级管理权限,由谁审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就由谁审批该小区或大厦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十、价格主管部门对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从发生纠纷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及时作出裁定或处理。

十一、关于《实施办法》附表"普通写字楼、商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中"清洁卫生室内外全方位服务"和"清洁卫生只负责业主进户门外公共地段"作如下解释:1."清洁卫生室内外全方位服务"的范围是指写字楼、商场室外和楼内的门厅、梯间、公共通道(包括整层楼产权为一个业主所有的公共通道)、公共卫生间(含整层楼产权为一个业主所有的公共卫生间,不含公寓式写字楼办公室内的卫生间)的清扫、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服务。2."清洁卫生只负责业主进户门外公共地段"的范围是指写字楼、商场室外的清扫、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服务,不包括楼内的门厅、梯间、公共通道、公共卫生间的清扫和保洁服务。

十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房屋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和房屋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建设部《重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镇住宅小区、公寓、别墅、商住楼、写字楼、商场、厂房以及住宅小区内停车楼、场(库)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 重庆市物价局是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是本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重庆市物价局与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重庆市物价局的管理职责是:

(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

(二)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水平;

(三)办理一、二级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批手续;

(四)调解由重庆市物价局审批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

(五)对全市物业管理收费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的管理职责是:

(一)办理三级(含三级,下同)以下物业管理单位在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审批手续,并报重庆市物价局备案;

(二)对本辖区内三级以下的物业管理单位申报一、二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和跨区、县(自治县、市)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审查成本以后,转报重庆市物价局审批;

(三)监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四)调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

(五)对本区、县(自治县、市)的物业管理单位收费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公共性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

公共性服务收费服务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清洁卫生管理。小区或大厦公共场所和共用部位的卫生清扫、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对绿化物进行修枝整形、浇水、施肥、治虫,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三)治安管理。设安全保卫人员对小区或大厦进行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工作。

(四)共用蓄水池的维护管理。共用蓄水池定期清洗、消毒,保证饮用水符合卫生质量标准。

(五)水电管理。对业主共用的供电供水管线设施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保证正常运行。

(六)排污设施管理。清疏和维修业主共用的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粪池,确保正常使用。

(七)道路维修管理。对小区内的小区级道路(不含市政道路)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保持道路良好。

(八)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养护维修。对房屋屋顶、外墙面、楼道等共用部位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保持完好。

(九)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保养,保证电梯正常使用。

(十)根据需要增设的其他服务项目。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和大、中维修工程费用从按规定建立的专项维修基金中列支,不包括在公共服务收费项目内。

第六条 公共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国家政策规定撮的费用;

(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小修)及保养费;

(三)绿化管理费;

(四)清洁卫生费;

(五)安全保卫费;

(六)办公费;

(七)物业管理单位用于为业主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法定税费;

(九)合理利润。

第七条 公共性服务收费的管理。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或独立实施物业管理的大厦,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已经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或独立实施物业管理的大厦,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价部门公布的同类住宅小区或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共和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水平,通过签订合同协商议定。

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户型与建筑面积相结合确定收费标准,商场、写字楼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确定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单位凡经批准(含经业主委员会协商议定)向产权人或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均应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实行公开、亮证收费,否则,产权人或使用人有权拒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八条 和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中的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设施养护维修费由产权人交纳,其余各费和据实分摊的公用水电费由使用人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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