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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482次| 发布日期:01-17 22:44:01 | 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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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成员人数和后备成员人数并填写申请表后,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由招标人随机抽取。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前两个工作日,通知抽取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依序从抽取的后备成员中予以补充。  

第三十条 评标方法一般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在开标之日前两日内制定具体评分标准,拟定"综合评分表",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技术部分,包括服务的内容和标准、人员配备、主要工作环节运行程序及检查方法、项目收支预算和各项收费标准报价、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商务部分,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和其他委托代理服务的费用;  

(三)资信部分,包括投标人资质等级、信誉、管理业绩、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业绩等;  

(四)现场答辩等情况。  

评分标准应当按照前款 "综合评分表" 规定的内容,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合理确定各项内容的比重和分值。  综合评分表可按照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制定。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情况并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第三十四条 评标中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评审投标文件工作必须在封闭环境下进行。评委不得外出、不准会客、不准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  

(三)评委独立评审投标书,不准互相串联、议论有关标书的内容;  

(四)评委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分;  

(五)评委将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密封后,交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评标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充事项纪要。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之日起30日内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书的内容进行保密,不得复印、抄录。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当日将未中标的投标书全部返还;将排序二、三名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书立即封存,在与中标人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内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书全部返还。  

第三十九条 新建物业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重新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备案内容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 招投标服务和评标专家  

第四十一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信息、制定有关招标文件和评标综合评分表示范文本,同时提供评标专家和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培训等服务,并指定专门的招投标服务机构提供招投标服务。  第四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由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入选评标专家名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相关业务知识;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名册,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个人申请的应事先征得单位同意,填写申请书;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填写推荐书。上述两种方式均须提供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  

第四十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评标专家证书。评标专家聘期为三年,期满后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重新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第四十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专家名册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并建立评标专家档案,详细记载其评标的具体情况,对评标能力、廉洁公正情况实行年度考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取消其担任评标专家资格。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由房地产管理局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依据国家计委《评标专家和评标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十条 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字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五十一条 其他新建物业项目和业主或者业主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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