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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482次| 发布日期:01-17 22:44:01 | 行政法规
标签: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http://www.350xue.com 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津房物[20XX]29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及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者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普通住宅规模在5万建筑平方米以下,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政府提倡和鼓励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和业主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第五条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业主会和其他拥有物业所有权的法人或组织。  

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八条 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物业管理网上发布免费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承担物业管理招标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当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和委托代理机构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资格、联系方式等;  

(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四至范围、物业类型、房屋建筑、管理面积、设施设备和环境及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配置等;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四)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及份数等;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六)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七)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八)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一)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  

(三)新建项目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  

(四)重新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项目需提供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发现上述招标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当责令招标人及时改正。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审申请书格式和申请人须知;  

(二)申请投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  

(三)主要管理业绩的证明材料,技术装备和财务状况;  

(四)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资格和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0家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八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九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备案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二)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三)重新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项目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届满或解除合同前完成。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管理目标及其他承诺等;  

(二)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及检查方法;  

(三)各主要工作环节运行程序;  

(四)人员配备情况,包括该项目所设岗位和人数,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岗位资格、技术职称证书及简历;   

(五)物业管理所需设备的配置和提供方式;   

(六)项目收支预算和各项收费标准报价;  

(七)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  

(八)投标人将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的,应当进行说明;   

(九)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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