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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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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北京恒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新增资扩股,由北京恒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融大厦、北京人银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新共同出资,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甲28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租赁房屋);停车场;装饰装修;房地产信息咨询(除中介);销售;食品;百货;机械电器设备;五金交电;建筑装饰材料;通讯器件(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外);汽车配件;木材;钢材;针纺织品;办公用品;文化体育用品;儿童玩具;照相器材;箱包鞋帽;化工产品;家具;劳保用品;工艺美术品;日用杂品;酒;饮料;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食用油;烟;蔬菜;音像制品;食品加工;体育健身(经营项目以工商局核批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增资为500万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由全体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xx        货币                    300
xx            货币                    100
xx       货币                    100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其他业务。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5、其他业务。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大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期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的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并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9、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10、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股东会报告。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视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视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视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长、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长和经理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1月31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结构重组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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