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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浏览次数: 957次| 发布日期:01-17 22:48:46 | 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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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 汽车库的车道应满足一次出车的要求,汽车与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柱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表6.0.12的规定。

注:一次出车系指汽车启动后不需调头、倒车直接驶出汽车库。

汽车与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柱之间的间距 表6.0.12 

间距 汽车尺寸

(m) (m)

项目

车长≤6 或 车宽≤1.8

6<车长≤8 或1.8<车宽 ≤2.2

8<车长≤12 或2.2<车宽 ≤2.5

车长>12 或 车宽>2.5

汽车与汽车

0.5

0.7

0.8

0.9

汽车与墙

0.5

0.5

0.5

0.5

汽车与柱

0.3

0.3

0.4

0.4

注:当墙、柱外有暖气片等突出物时,汽车与墙、柱的间距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7 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系统

7.1 消防给水

7.1.1 车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设有可靠的取水设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并应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量。

7.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7.1.2.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汽车库;

7.1.2.2 Ⅳ类修车库;

7.1.2.3 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停车场。

7.1.3 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车库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7.1.4 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车库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1.5 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计算,并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7.1.5.1 Ⅰ、Ⅱ类车库20L/s;

7.1.5.2 Ⅲ类车库15L/s;

7.1.5.3 Ⅳ类车库10L/s。

7.1.6 车库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的设置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7.1.7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及以内的车库,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7.1.8 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列要求:

7.1.8.1 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且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7.1.8.2 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且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1.9 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消火栓口径应为65mm,水枪口径应为19mm,保护半径不应超过25m。同层相邻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但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的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

7.1.10 汽车库、修车库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时,室内消防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并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道相连接。

7.1.11 室内消防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段,如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同一层内不应超过5个。高层汽车库内管道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

7.1.12 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及地下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水泵接合器应有明显的标志,并设在便于消防车停靠使用的地点,其周围15~40m范围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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