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科技园区写字楼服务标准
17、卫星天线、电视系统。写字楼应装置公共电视天线及卫星电视系统,为每一独立销售或者出售单元安装天线插座。
六、物业管理服务
(一)在拟使用人与管理人协商管理人提供服务的条件时,管理人应当向拟使用人披露下列项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信息,提供相应的图文资料,并进行解释和说明,以确保没有误导拟使用人:
1、 写字楼的主体建筑;
2、 写字楼的周边环境;
3、 写字楼内部设施和服务项目;
4、 拟使用办公单位的具体情况;
5、 写字楼管理人的情况及其管理的基本体制、方法、内容、程序和责任人;
6、 写字楼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情况;
7、 物业管理合同、业主公约或住用户公约或租约的详细内容,尤其是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8、 收费标准、依据和方式;
9、 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及其监督检查机制;
10、 住用户手册和服务规范。
管理人进行设备维修养护应执行市房管局颁发的标准,。
物业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上岗,并佩带名牌,使用服务规范用语。
拟使用人与管理人签订合同以后,管理人应当向拟使用人介绍装修和搬迁的注意事项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管理人应当有固定的渠道听取使用人就有关合同、契约的执行情况和服务活动的结果发表的意见和建议;
(二)管理人的责任免除
1、因发生地震、火灾、暴雨、台风、战争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导致管理不能提供或不能按照本标准提供服务时,免除管理人的责任。
2、 因接受服务的使用人自身过错或访客过错造成的损失,管理人可以免责。
3、为避免即将发生的较大损失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发生的较小损失,管理人可以免责。
4、出现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管理人与使用人认定的其他免责情形时,管理人可以免除责任。
5、管理人在知悉可以免责的情形发生时,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对于管理人能够采取但没有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管理人不能免责。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
1、管理人应当组织使用人设立写字楼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建立健全有关规范。
2、物业管理委员会由所在写字楼全体使用人组成,每一使用人按其使用面积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3、管理人应当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表使用人监督本标准、物业管理合同以及有关协议、公约的执行,并可以向商会通报所在写字楼的执行情况。
5、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和工作程序等,参照规范性文件关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一般性规定
1、写字楼应当保护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可能损害使用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护、警示措施。警示牌应当中英文对照。
2、写字楼应当保护使用人的隐私权。除日常清扫卫生、维修保养设施设备发生重大火灾等紧急情况外,未经使用人许可不得随意进入使用人的房间。
3、写字楼有义务以口头提示或者书面方式通知使用人不得自行对房间进行改造、装饰。
4、写字楼有义务提示使用人爱护写字楼内的设备及财物。
5、写字楼应当提供与本写字楼档次相符的产品与服务。写字楼的物业收费应当与其提供的服务相匹配。
八、本标准的执行
1、本标准经园区管委会核准、商会会员大会通过以后,由商会通过其网站或/和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
2、经商会理事会批准后,商会可以通过上述媒介向社会公布达标写字楼的名单和概况,商会也可以通过上述媒介公布商会组织的写字楼执行本标准的评级或评分结果以及商会推介的优秀写字楼名单及其概况;
3、商会应及时接受使用人对管理人的投诉并组织调解;
4、商会应及时整理并向园区管委会通报园区写字楼的有关动态。
5、商会应当与有关主管部门协调,在政府的一站式办公大厅、政府网站及政府指定的有关媒体上同时公布本标准和商会向社会公布的上述信息。对于不执行本标准的写字楼,商会可以通过上述媒介公布其名单,并向有关政府部门建议采取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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