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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浏览次数: 108次| 发布日期:01-17 22:49:06 | 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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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实体防护要求

5.5.2.1 系统配置应符合表1要求。

5.5.2.2 住户防盗门应符合GB 17565的要求。

5.5.2.3 别墅单元的阳台、门窗以及连通室内的私家车库通道、别墅四周等宜进行实体防护。

5.5.3 住户报警系统要求

5.5.3.1 系统配置应符合表1要求。

5.5.3.2 系统应符合GB 50394的规定。

5.5.3.3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人工启动后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求助)信号;

b) 应在客厅、主卧室的隐蔽、可靠、便于操作部位安装,宜在卫生间预留安装位置;

c) 具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能自锁,复位需要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5.5.3.4 报警控制器除符合GB 12663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能接收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具有按时间、区域部位独立布防和撤防、外出与进入延迟的编程和设置等功能。

b) 防区数应满足前端设备设置的需求;

c) 报警控制器与小区监控中心应有联网功能。

5.5.3.5 监控中心报警控制主机(计算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有编程和联网功能,系统应留有与属地区域性安全防范报警网络的联网接口;

b) 具有显示、存储住户报警控制器发送的报警、布撤防、求助、故障、自检等信息,以及声光报警、打印、统计、巡检、查询和记录报警发生的日期、时间、地点、报警种类等各种信息的功能;

c) 支持多路多路接入,具备同时处理多处或多种类型报警的功能;

d) 有密码操作保护和用户分级管理的功能;

e) 能至少存储30d报警信息;

f) 配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应满足正常工作8h;

g) 接警(总线制)响应时间≤2s。

5.6 小区监控中心

5.6.1 监控中心要求

5.6.1.1 监控中心设计应符合GB 50348-20XX第3章的相关规定。

5.6.1.2 根据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集成要求,对应种类安全防范系统配置相应的接收、显示、记录、控制、管理等硬件设备和操作管理软件。

5.6.1.3 小区监控中心应具有不少于两种对外有线、无线通信联络手段,具备自身防范(如防盗安全门、内置式防护窗、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门禁)和防火等安全措施。

5.6.1.4 具备与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接入能力与联网接口。

5.6.1.5 选址及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住宅小区宜独立设置监控中心,位置应远离震动源、噪声源、污染源、电器干扰源和易燃易爆品集中的地方(如住宅小区的锅炉房、配变电站(室)等);

b) 地面应采用防静电材料,吊顶后机房净高应能满足设备安装的要求;

c) 室内温度宜控制在17oC~27 oC,相对温度宜控制在30%-50%,工作面照度不低于300lx。

5.6.1.6 设备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各系统设备在机房内的布置应符合“强弱电分排布放、系统设备各自集中、同类型机架集中”的原则;

b) 机柜(架)设备排列与安放应便于维护和操作,装机容量应留有扩展余地,机柜(架)排列和间距应符合GB 50348-20XX中3.13的相关规定。

5.6.1.7 小区监控中心面积不宜小于20m2 。大型住宅小区应根据设备数量、安装要求、预留空间及值班操作、维修、生活等需求,确定住宅小区监控中心面积。

5.6.1.8 机房布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便于各类管线的引入;

b) 管线宜敷设在吊顶内、地板下或墙内,应采用金属管、金属槽做防护;

c) 地下室的小区监控中心管线引入时应做防水处理;

d) 金属护套电缆引入小区监控中心前,应先作接地后引入;

e) 小区监控中心的缆线应分系统配线整齐,线端应压接线号标识。

5.6.1.9 安全防范系统的供电宜采用集中借电方式。

5.6.2 安全管理系统要求

5.6.2.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管理系统的集成模式根据系统的集成要求、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可分为分散式、组合式、集成式三种类型,各类安全管理系统的主要区别应符合GB 50348-20XX中3.3要求。

5.6.2.2 住宅小区安全管理系统由多媒体计算机及相应的应用软件构成,实现对系统的管理和监控。

5.6.2.3 系统的应用软件应先进、成熟、稳定,能在人机交互的操作环境下运行;应使用中文图形界面;简化操作。

5.6.2.4 系统发生故障,各子系统应仍能单独运行;某一子系统出现故障,不应影响其他子系统的正常工作。

5.6.2.5 应用软件应至少具有以下功能:

a) 设定操作员的登录名和操作密码,划分操作级别和控制权限等;

b) 以声光和/或文字图形显示系统状况;

c) 能对视频图像的切换、处理、存储、检索和回放,云台、镜头等的预置和遥控。对防护目标的设防与撤防,执行机构及其他设备的控制等;

d) 入侵报警发生时入侵部位、图像和/或声音应自动同时显示,并显示可能的对策或处警预案;

e) 操作员的管理、系统状态的显示等应有记录,需要时能简单快速地检索和/或回放;

f) 可根据管理需要生成和打印各种类型的报表。其中报警报告应包括报警发生的时间、地点、警情类别、操作员、警情响应情况等。

5.7 系统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可靠性、环境适应性和防雷接地要求

5.7.1 根据小区安全防范与管理要求,系统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可靠性和环境适应性要求设计,应符合GB 50348-20XX的3.5~3.8相关规定。

5.7.2 系统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可靠性和环境适应性要求应由设计、安装、选用设备的技术参数以及对监控中心进行的相关项目检验来保障。

5.7.3 防雷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装置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5.8 系统管网与配线设备

5.8.1 管网

5.8.1.1 系统管槽、线缆敷设和设备安装,应符合GB 50303中的相关规定。

5.8.1.2 住宅小区的管网宜设置在建筑物内。

5.8.2 配线设备

5.8.2.1 安防中继箱/中继间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a) 连接室内、外管网和分接室内管网的安防中继箱,可分系统配置,也可以和其他系统配合设置;

b) 安防中继间内应保持干燥,应设置照明、单相三孔电源插座及保护接地线(或接地间端子)。安防中继间应便于维修操作并有防撬的实体防护装置;安防中继间可独立设置,也可与电信间、弱电间合用。

c) 由安防中继箱/中继间至各住宅安防控制箱的管线,多层建筑宜采用暗管敷设,高层建筑宜采用竖向缆线明装在弱电竖井内、水平缆线暗管敷设相结合的方式;

d) 室外的中继箱/中继间应有防水、防潮、防晒、防破坏等措施。

5.8.2.2 住户安防控制箱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a) 每户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家庭控制箱合用;

b) 当箱内需要交流电源时,应设置带剩余电流保护的电源端口。

6 系统检验、验收与维护保养

6.1 系统检验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经试运行、初验合格后,应根据GB 50348-20XX第7章要求进行系统检验,并根据建设单位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和本标准相关条款调整个别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

6.2 系统验收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竣工后,应根据GB 50348-20XX第8章要求进行系统验收。并根据系统建设单位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和本标准相关条款调整个别验收项目及其内容、要求。

6.3 系统维护保养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应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查、更换和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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