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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浏览次数: 458次| 发布日期:01-17 22:51:43 |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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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三)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四)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相应独立的、统一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

(五)物业共用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六)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信报箱、非经营性停车场、公益性文体设施和物业管理配套用房等。

第五十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本实施细则,制定物业管理相关配套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宜兴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宜政发[1997]1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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