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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环境管理-基本手段

浏览次数: 852次| 发布日期:01-17 23:23:01 |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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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手段
  运用法律手段是物业环境管理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环境管理一方面要靠立法,把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和作法,全部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强制执行;另一方面还要靠执法,环境管理部门要协助和配合司法部门对违反环境法律的犯罪行为进行斗争,按环境法规、环境标准对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可以提起公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也可依据环境法规对危害人民健康、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或个人直接给予各种形式的处罚,责令赔偿损失等。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从中央到地方颁布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物业管理和物业环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对物业环境、城市环境和整个地球的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起到了十分明显的效果,但存在的问题还不少,致使环境管理的宏观调控能力受到影响。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立法不完善

  首先,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某些法律条文不明确、不具体,使许多具体问题难以解决,不利于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与监督。例如,污染使受害人难以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在寻求行政或经济制裁时,又没有明确的程序可依,法律对此规定不具体,不易操作,处理实际问题时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

  其次,法律在赋予环境保护与管理机构某些职权的同时,并未赋予相应和必要的执法手段和权利。

  再次,由于部门职能独立,常依企业的隶属关系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不利于当地政府对所辖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起责任。

  (二)执法体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各项经济管理工作正在逐步向法制方面转移,但由于历史和现实方面的原因,一些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不按法律办事,仅顾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凭领导个人意志行事,行政干预多,违反建设项目环保执法程序,不惜耗竭资源、破坏环境的事件经常发生。因此,为改变这种不良局面,应完善执法体制,建立环保经济责任制,责任人承担防止环境污染的责任,自觉遵守、执行环保法规,履行法定义务。

  二、经济手段
  在物业环境管理中,我们要遵循价值规律利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调节生产者在资源开发中保护环境、消除污染的行为,以便于限制损害环境的社会经济活动,奖励积极治理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促进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充分发挥价值在环境管理中的经济杠杆作用。如排污收费、经济处罚、损失赔偿、治污奖励等保护环境经济措施的综合利用。

  当前,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经济是一种利益导向型经济运行机制,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企业和个体经济,为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在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千方百计地将生产经营造成的污染损害转嫁给社会,形成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企业或个人的行为对活动以外的企业或个人的影响。外部效应导致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不一致,使市场实际价格不同于最优价格。外部效应可能是好的,也可能是坏的。好的外部效应的例子是,上游农民植树造林,保持水土不流失,下游农民能够得到灌溉用水和免受洪水与流沙之害。但上游的农民并不一定有这样做的积极性。坏的外部效应的例子是,上游伐木会对下游的种植、灌溉、运输、工业生产、居民生活等方面产生很多坏的影响,造成洪水泛滥、水土流失、生存环境恶化。这对下游居民和全社会都是成本,但上游居民并不承担这一成本。他们没有动力考虑这一成本,并且停止伐木还会减少上游居民的收益。另外,上游居民之间的竞争关系也不允许单一上游居民单独承担社会成本,只有全体上游居民都承担这种成本,单一的上游居民才不会在竞争中失败。因此,必须采用经济杠杆,制定对所有上游伐木者同样的标准和激励机制使他们都承担这一成本。

  目前,由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不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这种外部的坏效应现象越来越明显,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把排污费作为企事业单位的环保补助金,并规定企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可从生产成本中列支,这是不公平的。

  企业把排污费列入成本,随着产品流通过程的完成,最后还是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形成一家污染,全民负担的局面。

  (二)现行有关环境保护优惠措施已失去效用。十多年来,国家在经济优惠政策方面,对“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和环保产品的生产、销售、价格等方面给予了一定优惠条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这些优惠条件已失去鼓励效果,产品销售、生产、价格等属于企业自主权,优惠条件已不复存在。因此就要求进一步加强经济方面的管理,对环境和资源实行符合价值规律的管理方法,要根据市场经济的特点给予新的税收、信贷等优惠,惩罚环境污染者,奖励环境保护者,以促进环保产业、绿色产品生产和材料的发展。

  三、行政干预手段
  物业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和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行政法规所赋予的组织和指挥权力,对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环境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同级政府机关报告本地区的环境保护情况和工作,对贯彻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制定国家和地方以及各类物业与不同条件下的环境保护政策、工作计划和环境规划,并把这些计划和规划报请政府审批,使之具有行政法规效力;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区域采取特定措施,如划为自然保护区、重点污染防治区、环境保护特区等;对一些污染严重的工交企业要求限期治理,甚至勒令其关、停、并、转、迁;对易产生污染的工程设施和项目,采取行政制约的办法,如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书,审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三同时”(我国《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防止污染的项目,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设计方案,审批有毒、有害的化学品生产、进口和使用,管理珍稀动植物物种及其产品的出口、贸易事宜等等。

  值得注意地是,行政干预的必要性,还得取决于以下两个条件:

  1.行政干预的效果必须好于市场机制调节的效果。

  2.行政干预所得到的收益与效益必须大于行政干预本身的成本和代价(即计划、执行成本和所有由于行政干预而加于其他经济部门的成本或损失)。

  四、技术手段
  运用技术手段,实现物业环境管理的科学化,包括制定物业环境质量标准,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质量报告,总结推广防治污染的先进经验,开展物业环境管理的研究、交流与合作,为制定环境保护技术政策提供依据。

  从环境问题被提到议事日程、产生初步的环境管理概念,直到今天发展到用生态经济学的观点,运用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等现代科学原理和方法,开展环境管理基础理论的研究,建立符合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的人类——环境——经济系统,大规模地开展环境预测、预报和评价工作,预测科技进步、生产技术革新和评价资源、能源给环境带来的影响及其效果等,都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现在,就宏观而言,许多西方国家已对环境管理的污染物体系以及有关评价人类——环境——经济系统的指标体系进行了大量系统研究,建立了许多定性模型和定量模式,应用模拟实验、计算机模拟方法进行系统分析,实现对高空乃至全球环境污染进行预测、预报,并对资源进行探测等等;就微观而言,环境管理已由局部的点源治理发展到今天提出的污染全过程控制,提出了在生产过程中消灭污染的“清洁生产”方案。这种“清洁生产”方案的特点是:生产上的投入最少,产出量最大,既能取得近期效益,也能取得长远的效果;资源的消耗和利用最经济合理;生产者利益和整个社会利益协调一致,有最佳的环境效益。

  总之,许多环境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都涉及到许多科学技术问题,所以环境问题解决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学技术。没有先进的科学技术,不仅发现不了环境问题,而且即使发现了,环境污染和破坏也难以控制。所以科学技术是实现环境科学管理的有效途径和必不可少的手段。

  五、宣传教育手段
  这是环境管理的一项战略性措施。环境保护宣传既是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又是思想动员。通过广播、电视、电影及各种文化传播形式广泛宣传,使公众了解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和内容,激发他们保护环境的热情和积极性,把保护环境、热爱大自然、热爱我们每个人所生存的环境变成自觉行动,形成强大的社会公众意识和公众舆论,制止浪费资源、破坏与污染环境的行为。

  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和受益人,其环境意识的强弱是衡量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物业环境管理人员不仅应该加强对物业区域内成年人的环境意识教育,而且更应该重视对物业区域内的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普及环境科学知识,使他们从小就养成良好的环境意识和习惯。总之,加强公众环境意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无疑是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战略性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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