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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谏太宗十思疏》——魏征法律思想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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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高一册同步教学,高中语文知识,http://www.350xue.com 《谏太宗十思疏》——魏征法律思想初探,
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在黑暗的封建社会,法官采用纠问式审判方式,坐堂
问案,定案以被告口供为依据。而拷讯是取得被告口供的最简便方法。官吏由于懒惰无
能,由于断案期限急迫,或者由于官官相护、贪赃枉法等各种原因,急于取口供定案,
不借动用最野蛮、残酷的刑讯手段,被告受刑不过,只能按着审官的意思招承,在黑暗
的封建社会,千千万万个“窦娥冤”,就是这样造成的。汉代路温舒就曾指出:“人情
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魏征深知此弊,故提出理狱“不严
讯”。他曾对唐大宗讲述隋炀帝时因拷讯造成的一场大冤狱:“炀帝时尝有盗发,帝
令于士澄捕之,少涉疑似,皆拷讯取服,凡二千余人,帝悉令斩之。大理丞张元济怪其
多,试寻其状,内五人尝为盗,余皆乎民,竟不故执奏,尽杀之。” (18)魏征向李世民讲
述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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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目的在于揭露隋炀帝的刑罚残暴,表露了魏征对被害的广大死者的同情,提醒
唐太宗应“慎刑”,同时也是对整个封建司法制度的揭露,这反映了魏征重事实,“不严
讯”法律思想的人民性。
其次,魏征还提出“理狱必以清”,也就是说根据封建的伦理道德、纲常礼教来决
定案情的轻重,量刑的深浅。当然这是魏征做为一个封建官僚的阶级局限性和时代局限
性所致,但他同时指出他所谓“理狱之清”是指古人之清,绝非“世俗拘愚苛刻之吏”之
“情”。他严厉地指责那些“世俗拘愚苛刻之吏”,说他们之情不过是“取货财”、“右
(佑)亲戚”“陷怨仇”,是贪赃在法殉私之情,是绝对要不得的。
在定罪量刑方面,魏征也有一些积极的思想见解。即主张疑罪从轻和“公之于法与
私之于法”的原则。
为了慎刑,为了减轻由于武断处罚疑罪给被告带来的危害,魏征主张“疑从轻,疑从
众”的原则,所谓“疑”,《唐律》说:“虚实之证等,是非之理均,或事涉疑似,傍
无证见,或谤有证见,事非疑似之类。亦即既不好定案,又不敢排除的案件。对这类案
件的处罚,酷吏则主张从重,儒家的传统思想则主张“疑从轻。”其原则则是“与其杀
不辜,宁失不经”(19)。就是说与其错杀,宁可错放。《尚书·吕刑》说:“五刑之疑有
赦,五罚之疑有赦”。五刑即犯墨、剿、例、宫、大辟(死刑)之罪。五刑之罪有疑者
皆从罚,分别以相应数量的铜赎罪。《唐律》继承了这一原则,规定:“诸疑罪,各依

所犯,以赎论。”这就是疑罪从轻的处理办法。这虽然也可能使无罪者受冤枉,但毕竟比武
断地按原罪处罚要好得多。所谓罪疑从众,即要求司法官吏遇有罪情疑似,不好定案的情
况时,要发扬司法民主,听取群众意见。进行所谓“三讯”,即一讯群臣,二讯群吏,
三讯万民。“三讯”所包含的司法民主精神完全可以跟西方近代的陪审制度媲美。“疑
从轻、疑从众”的原则,也是慎刑的具体体现,封建刑罚所镇压的主要对象是广大受压
迫受剥削的劳动人民。魏征提倡的慎刑在客观上对广大劳动人民是有好处的。
魏征从犯罪的原因和动机上考虑,在定罪量刑上提出了区分“公之于法与私之于
法”的原则。魏征说所谓公之干法,即刑罚打击的乃是百姓所痛恨的;私之于法即刑罚
所打击的乃是百姓所同情的。他举例说同是盗窃,其实情况不同。因yin佚嫖赌而盗窃,
是百姓所痛恨的,惩办这些人量刑重些不为暴;由于怨旷饥寒而盗窃,是百姓所同情
的,从轻处罚,百姓不以你为偏纵。所以只要是公之于法,无所不句”,过轻亦可;私之
子法,轻则放纵好邪,重则伤害良善。犯罪是一个社会的概念,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刑罚是
维护统治阶级利兰,打击犯罪的工具。犯罪行为亦即行为人的行为危害了统治阶级刑罚
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不同阶级、阶层、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对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轻
罪,什么是重罪,各有不同的解释。在同一个国家同一个时期,不同阶级不同阶层对同一
种行为有不同的看法,统治阶级认定是犯罪的行为,被统治阶级则可能认为是天经地义
的。同洋被统治阶级认为是滔天罪行,统治阶级则认为是他们的正当权力。在统治阶级
看来,他们的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穷人受剥削受压迫、忍饥受饿是应该的,如果
忍受不了饥饿去盗窃一点地主靠剥削穷人所得来的财产,那就是犯罪。但是,魏征把百
姓所同情所僧恨视作公之于法与私之于法的标准(按:根据魏征所举例可看出他所说的
百姓即是指广大劳动人民,非指封建阶级的,因地主阶级不会同情因饥饿而行窃者),
亦即以劳动人民之爱憎决定其量刑的轻重,这不能不说具有一定人民性。
三、结来语
魏征是唐代较有政治远见的封建官僚,他的法律思想是封建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
是为维护封建统治服务的。但是,魏征出身孤寒,年轻时参加过隋末农民起义军,了解
人民的疾苦,认识人民的伟大力量,他继承和发展了先秦儒家的民本思想,在他的法律
思想中有一定的人民性倾问。他的法律思想中的一些积极因素不仅在当时曾产生过重大
影响,而且对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然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剥削阶级的法律能否为我们所借鉴,能否批判地继承,这曾经是个禁区。有人认为
剥削阶级的法律是不能继承的,因为它是落后的、反动的,所以也就没有什么借鉴的价
值。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不错,剥削阶级的法律是为剥削阶级服务的,是镇压人民的
工具。但就其某些法律内容、法律思想来说,不可否认它包含着许多积极的因素,比如
资产阶级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魏征的“一一于法”,韩非的“法不阿贵”,这
些即使在现在也仍然有其借鉴的价值。事实上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在长期统治中,不管
在立法还是在司法和守法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些经验,对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
建设仍然是有益的,因为无产阶级的文化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是千百年文化的结晶。马
列主义经典作家一贯主张对过去的一切文化遗产要进行批判地继承,并没有把法律排除

在外。如苏俄在制订1923年《民法典》的过程中,列宁就指出:“凡是西欧各国文献和经
验中所有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东西,都一定要吸收。”我们现在要迅速地进行社会主义法
制建设,就必须贯彻“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吸取古人和外国一切对我们有
益的东西,绝对不能割断历史,搞历史虚无主义。
在魏征的法律思想中,有许多积极的东西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如在立法中他坚持立
法要诚信,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可信性,要不畏权势,一丝不拘地搞好立法监督;在
司法中他提出要“志存公道”,“一一于法”,要重事实,不轻信口供,反对“严讯”等
等,都是值得我们立法和司法人员学习、借鉴的。
注:
①《新唐书·魏征传》。
②《贞观政要·君道》。
③《史记·秦始皇本纪》。
④《尚书·康洁》。
⑤同上
⑥同上
⑦同上
⑧《伦语·为政》
⑨《左传·鲁哀公十一年》。
⑩《孟子,梁惠王》。
(11)《新唐书。魏征传》。
(12)《贞观政要·公平》。
(13) 《新唐书。魏征传》。
(14)[日]仁井田陛著:《唐令拾遗》(上) 二二四页。
(15)吴竞:《贞观政要·纳谏》。
(16)纪学岚:《四库全书总目·唐律疏议提要》
(17)《贞观政要。公平》。 ”
(18)《资治通鉴·贞观五年》。
(19)《尚书。大禹漠》。

王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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