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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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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驾照理论考试题库,驾照理论考试速成,驾照理论考试技巧,http://www.350xue.com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沿线建设加油站、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规划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以及不占用盲道及配套设施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限定停车时段。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停车泊位的使用。
    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对进入城市中心区域的大型货车、摩托车、人力和机动三轮车的总量或者时间进行限制,限制内容应当经过听证后决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营运客车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路线、站点的,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禁停路段内共同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方便出租车停靠上下乘客。在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的道路上,出租车不得在站(点)外停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状况,合理设置单位接送职工和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学龄前儿童的自备客车停靠站,或者指定停靠地点。有停靠站(点)的,不得在站(点)外停靠。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应当在道路中间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不含路肩)算起,行人在1米的范围内通行,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1.5米宽度内通行,人力三轮车、手推(拉)车在2.2米宽度内通行,畜力车在2.6米宽度内通行。不足7米的,非机动车应当靠右侧通行;行人靠路边行走。
    第二十七条  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公共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内行驶,但行驶至路口有导向车道的,按照导向箭头所示方向行驶。
    第二十八条  借道通行的车辆,应当让所借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
    行人遇人行道被占用无法正常通行时,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车道通行,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立即返回人行通道,车辆遇此情况应当减速避让。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安全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并保持齐备有效。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和乘车人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应当提醒乘车人使用安全带。
    第三十条  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有道口栏木放下、音响器发出报警或者道口管理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时,应当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应当停在距最外钢股轨外侧五米以外;
    (二)通过无人管理的道口时,应当停车或者减速?望,确定安全后通行。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载运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行驶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排除故障、等候处理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故障车反光警告标志。禁止以摆放石块、木料等障碍物方式设置警示。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驶进、驶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在设有主道、辅道的道路上,驶进主道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道上行驶或者驶出主道的机动车先行,辅道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驶出主道的机动车先行。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或者机动车在道路上遇非机动车驾驶人推行非机动车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按顺行方向,前、后车轮右侧紧靠道路边缘线(侧石、道牙),不得超过0.3米,同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行驶,应当按照限速标志行驶,避让行人;没有限速标志的,最高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 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 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 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 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 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三十七条  公共汽车驶入停靠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没有港湾式车站的,在停靠站一侧单排靠边停车,前、后车轮右侧紧靠道路边缘线(侧石、道牙),不得超过0.5米;
    (二)不得在停靠站以外的地点停靠车、上下乘客;
    (三)几辆公共汽车同时进入同一站点停靠时,应当依次进站,并按停靠的先后顺序依次离站,不得滞留在停靠站内待客、揽客;
    (四)停靠站内没有其他车辆时,进站的车辆不得停在停靠站进口处。
    第三十八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候,不得从路口外边绕行;
    (二)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
    (三)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四)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行驶时避让行人;
    (五)不得在行车道上停车滞留或并行;
    (六)驾驶自行车时,不得载乘身高1.1米以上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
    (七)不得将物品挂在车把上;
    (八)残疾人驾驶机动轮椅车应当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证;残疾人驾驶机动轮椅车不得搭乘乘员,但二级以上重残人驾驶机动轮椅车允许搭乘一名陪护人员;装载货物不得超过15千克。
    第三十九条  行人在道路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实施拦车、兜售、发送物品、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二)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
    (三)遇有交通信号放行机动车时,未被放行的行人不得进入路口。
    第四十条  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汽车和长途汽车应当在站台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二)车辆未停稳,不得开车门和上下车;开车门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不得有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章  高速公路特别规定

    第四十一条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管理机构应当保证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安全防护设施的齐全有效。
    第四十二条  高速公路救援车、清障车、养护车辆应当按照标准安装示警灯。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或者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四十三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施工或者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互通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设置交通标志或者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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