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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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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20XX年4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一节  办理初次申领业务
第二节  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
第三节  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四节  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三章  办理换证、补证和注销业务
第一节  办理换证业务
第二节  办理补证业务
第三节  办理注销业务
第四章  办理记分和审验业务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六章  考试要求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业务领导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数据库规范》和《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数据库,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在计算机管理系统记录经办过程、经办人信息和业务办理信息,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办理驾驶证业务有关的证、表。

第二章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一节  办理初次申领业务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退办凭证,说明理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不具有已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查询结果后,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查询结果证实存在上述情况的,出具退办凭证,说明理由。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查询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查询。期间,查询结果证实存在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出具退办凭证,说明理由。
(二)受理岗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属于驾校培训的还应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三)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受理岗收存的资料和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准考证明》。
(五)受理岗核发《准考证明》;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经驾校培训的还应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并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收存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六)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身份,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七)档案管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确认查询结果,尚未完成查询的,完成查询;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八)业务领导岗审核。
(九)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十)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回《准考证明》;告知申请人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日期。
(十一)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符合规定的,装订、归档。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初次申领”。
(二)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明名称及号码、住址:按照申请人身份证明记录的内容录入。
(三)申请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录入。
(四)驾校名称:按照出具各科目培训记录的驾校全称录入。
(五)身体条件、医疗机构名称:按照《身体条件证明》记载的内容录入。
(六)《准考证明》编号:按照车辆管理所确定的号码录入。
(七)《准考证明》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制作《准考证明》的日期录入。
(八)《准考证明》有效期截止日期:自《准考证明》有效期起始日期计算,按照满两年的日期录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时,年龄在69周岁以上的,有效期截止日期按照申请人满71周岁的生日录入;申请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时,年龄在59周岁以上的,有效期截止日期按照申请人满61周岁的生日录入;申请大型货车、城市公交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时,年龄在49周岁以上的,有效期截止日期按照申请人满51周岁的生日录入。
(九)各科目考试日期:按照各科目考试合格的对应日期分别录入。
(十)各科目考试成绩:按照考试成绩表记载的各科目考试成绩分别录入。
(十一)各科目考试员:按照考试成绩表记载的各科目考试员姓名分别录入。
(十二)机动车驾驶证证号:按照申请人身份证明号码录入。
(十三)档案编号:按照车辆管理所确定的档案编号录入。
(十四)初次领证日期:按照制作机动车驾驶证的日期录入。
(十五)准驾车型代号: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录入。
(十六)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初次领证日期录入。
(十七)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限:录入六年。
    第六条  《准考证明》应当记载和签注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明号码、《准考证明》编号、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截止日期: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录入的内容记载和签注。
(二)申请人的照片:符合《机动车驾驶证证件》标准的申请人照片。
(三)预约考试信息:签注申请人考试科目二、科目三的日期、考试地点和经办人。
(四)车辆管理所业务专用章: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规格,并压盖申请人照片的左下角。申请人照片允许计算机打印。
    第七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录入的内容记载和签注机动车驾驶证,加盖核发机关印章,粘贴或者打印符合《机动车驾驶证证件》标准的申请人照片。准驾车型代号按照A1、A2、A3、B1、B2、C1、C2、C3、C4、D、E、F、M、N、P的顺序,在机动车驾驶证相应栏内自左向右排列签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签注A1的同时,不再签注A3、B1、B2、C1、C2、C3、C4、M。
    (二)签注A2的同时,不再签注B1、B2、C1、C2、C3、C4、M。
(三)签注A3的同时,不再签注C1、C2、C3、C4。
    (四)签注B1的同时,不再签注C1、C2、C3、C4、M。
    (五)签注B2的同时,不再签注C1、C2、C3、C4、M。
    (六)签注C1的同时,不再签注C2、C3、C4。
    (七)签注C3的同时,不再签注C4。
    (八)签注D的同时,不再签注E、F。
(九)签注E的同时,不再签注F。
    第八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身体条件证明》。
(四)考试成绩表。
(五)《准考证明》。
(六)经驾校培训的,还需收存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第二节  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

    第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审核资料,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和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是否具有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且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但驾驶证未被吊销的情形,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查询结果。符合规定的,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流程和具体事项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业务,并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退办凭证;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受理岗还应当收存原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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