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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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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
    (三)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第六十九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一)乘坐机动车前排座椅不系安全带的;
    (二)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三)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
    第七十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一)在高速公路上乘坐机动车前排座椅不系安全带的;
    (二)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
    (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一)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不遵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四)、(六)、(七)、(八)项规定的;
    (三)违反载物规定的;
    (四)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但有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骑行的;
    (六)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
    第七十二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一)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二)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五)项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转弯的。
    第七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30元罚款:
    (一)在道路上行驶,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
    (二)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时速超过15公里的;
    (四)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五)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六)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第七十四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一)醉酒驾驶的;
    (二)自行车、三轮车擅自加装动力装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
    (五)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
    第七十五条   驾驭畜力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一)违反禁限通行规定的;
    (二)醉酒驾驭畜力车的;
    (三)畜力车并行或者驾驭人离开车辆的;
    (四)违反规定超车的;
    (五)使用未驯服的牲畜驾车的;
    (六)停放车辆未拉紧车闸或者未拴系牲畜的;
    (七)在横过道路等规定情形中,应当下车牵引牲畜而未下车牵引的;
    (八)未满16 周岁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的;
    (九)违反载物规定的。
    第七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机动车的;
    (二)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三)违反超车规定的;
    (四)逆向行驶的;
    (五)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继续驾驶机动车的;
    (六)实习期的驾驶人不按规定驾驶的;
    (七)驾驶证丢失、损毁或者依法被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十)项规定的;
    (九)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或者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与交通信号不一致时,不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十)运载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等危险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或者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一)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二)物损价值为20XX元以下的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不撤离现场也不迅速报警,造成交通阻塞的;
    (十三)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
    (十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项规定的;
    (十五)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违反规定通行的。
     有前款第(二)项、(十四)项所列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
    第八十条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发生故障时未按规定停车或者警告标志未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 米以外或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未由专门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的;
    (三)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或者摩托车未在最右侧行车道上行驶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不在加速车道上提高时速并开启左转向灯,或驶离高速公路不提前驶入减速车道并开启右转向灯的;
    (五)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六)进行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七)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八)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在路肩上行驶的;
    (九)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的行驶速度低于规定的最低速度的;
    (十一)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不减速行驶的;
    (十二)载货汽车车厢载人及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十三)救援车、清障车执行救援、清障任务,养护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四)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项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其装置,予以收缴,并处500元罚款。
    第八十二条  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属于营运客车的,处20XX元罚款;
    (二)属于非营运客车的,处1500元罚款;
    (三)属于货运汽车的,处1000元罚款;
    (四)属于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处500元罚款;
    (五)属于摩托车的,处200元罚款。
    第八十三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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