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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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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驾照理论考试题库,驾照理论考试速成,驾照理论考试技巧,http://www.350xue.com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增驾申请”。
(二)增加的准驾车型代号: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录入。
(三)增加准驾车型的日期:按照车辆管理所审核确定的日期录入。
(四)本规范第五条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规定记载和签注《准考证明》。按照本规范第七条规定记载和签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和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限按原机动车驾驶证签注。
    第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存档资料。
(二)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节  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体条件证明》、身份证明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确认初次领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时申请人已年满18周岁。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还应当查验申请人的复员、退伍、转业证明,并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并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属于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二)考试岗对于需要考试的,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考试科目一,按照第六项规定考试科目三。
(三)档案管理岗、业务领导岗和受理岗分别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军警换证”。
(二)初次领证日期:按照领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日期录入。
(三)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月、日按照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录入。属于在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之后申请的,年份按照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年份录入;属于在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之前申请的,年份按照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年份的上一年份录入。
(四)本规范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七项规定的事项;考试的,还应当录入本规范第五条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条规定记载和签注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范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二)考试的还需收存考试成绩表。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但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应当收存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和复员、退伍、转业证明复印件。

第四节  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体条件证明》、身份证明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不审核《身体条件证明》;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并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
(二)受理岗、考试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办理;属于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受理岗、考试岗还应当分别预约、考试科目三;与我国签订互认机动车驾驶证协议不需要考试的,按照协议执行;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三)档案管理岗、业务领导岗和受理岗分别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境外证换证”。
(二)身体条件、医疗机构名称:按照《身体条件证明》记载的内容录入。
           (三)初次领证日期:按照制作机动车驾驶证的日期录入。
(四)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制作机动车驾驶证的日期录入。
(五)本规范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九项至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七项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条规定记载和签注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范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存档资料。
(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非中文表述的,还需收存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入出境身份证件、年龄及身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境外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中文翻译文本。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审核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属于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还需审核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退办凭证,说明理由。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对申请人以前的入境记录进行核查,发现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告知其处理完毕后再申请;在中国境内有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记录的,出具退办凭证,说明理由。符合规定的,在《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经办人意见”栏内签字或者签章。组织申请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学习完毕的,在《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参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情况”栏签字或者签章。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在申请表“审核人意见”栏内签字。
(三)档案管理岗制作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四)受理岗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告知申请人临时驾驶许可的有效期限和使用要求。
第二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领业务,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临时驾驶许可申领”。
(二)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入境地:按照申请人入出境身份证件记录的内容录入。
(三)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申请事由:按照申请人提交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录入。
(四)准许入境期限:按照申请人入出境身份证件签注的准许入境期限录入。
(五)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发证国家、准驾车型、证件号码:按照申请人所持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其提交的翻译文本录入。
(六)准驾车型: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按照临时入境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车辆类型对应的准驾车型录入;驾驶租赁中国机动车的,准驾车型按照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录入。签注的准驾车型应当符合申请人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
(七)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核发临时驾驶许可的日期录入,截止日期按照申请人入出境身份证件签注的准许入境期限的截止日期录入,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并且不得延期。
第二十二条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应当签注以下事项:
(一)证号:按照申请人入出境身份证件的号码签注。
(二)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国籍、在中国许可驾驶的车型、有效期始、有效期止: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录入的内容签注。
(三)申请人的照片:符合《机动车驾驶证证件》标准的申请人照片。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领业务,应当将下列资料存入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档案:
(一)《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
(二)入出境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非中文表述的,还需收存中文翻译文本。
(四)年龄及身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收存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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