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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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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驾照理论考试题库,驾照理论考试速成,驾照理论考试技巧,http://www.350xue.com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一)属于申请注销的,收存《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机动车驾驶证。
(二)属于撤销的,收存《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属于吊销的,收存《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

第四章  办理记分和审验业务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组织累积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并做好教育记录。对已接受教育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出具接受教育的凭证。
第四十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满分考试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符合规定的,对一次达到满分的预约科目一考试,对两次以上达到满分的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二)考试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考试科目一,按照第六项规定考试科目三。
(三)档案管理岗复核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
(四)业务领导岗审核。
(五)档案管理岗清除记分分值,打印《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对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在24小时内将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传递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六)受理岗向申请人出具《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属于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满分考试”。
(二)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本规范第五条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事项。
第四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和打印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人异地违法满分考试信息,清除记分分值。
车辆管理所将考试成绩表或者打印的异地违法满分考试信息收存备查,下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销毁。
第四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收到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后,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按照《身体条件证明》的内容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体检日期及医疗机构名称,打印回执,交申请人或者代理人。《身体条件证明》应当收存备查至下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销毁。
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体条件证明》应当由本人或者代理人送达车辆管理所。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提出延期办理有效期满换证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申请的,车辆管理所应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延期申请、延期事由证明文件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出具回执,告知申请人延期期间驾驶证停止使用。
延期期限自驾驶证有效期截止日期或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记分周期结束日期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年。
车辆管理所将申请人提交的延期申请、延期事由证明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收存备查,在机动车驾驶人办理换证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后销毁。
第四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审验时,需要审验的事项为: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体条件和累积记分。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一证一档。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包括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
车辆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中的个人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第四十七条  实物档案应当保存机动车驾驶人提交的资料,记录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签注的事项,记录机动车驾驶人的联系地址。
第四十八条  实物档案保存的资料应当装订成册,并填写档案资料目录,置于资料首页,案卷编号为档案编号。
实物档案按照档案编号顺序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上架排列。
第四十九条  对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需要更正的,车辆管理所办理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属于申请人提出更正申请的,受理岗核实需要更正的事项,提出更正意见;属于档案管理岗提出更正要求的,档案管理岗提出更正意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更正事项和意见,做出更正决定。
(三)允许更正的,档案管理岗分别更正实物和电子档案,需要重新制作机动车驾驶证的,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签注“档案更正”。
(二)录入更正项目和更正后的内容。
(三)按照办理更正的日期录入更正日期。
    第五十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设置专用档案室(库),并在档案室(库)内设立档案查阅室。档案室(库)应当确保安全。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的,应当出具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证;机动车驾驶人查询本人档案的,应当出具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由档案管理人员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后查阅,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已入库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库。
    第五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因意外事件致使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损毁、丢失的,应当书面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经书面批准后,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补建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打印机动车驾驶证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的所有记录信息,并补充现机动车驾驶证持证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补建完毕后,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与计算机登记系统核对,并出具核对公函。补建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与原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有同等效力,但档案资料内无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补建档案的文件和核对公函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注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资料保留两年后销毁,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资料长期保留;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档案资料保留三年后销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档案资料保留二年后销毁。
销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时,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需要销毁的档案登记造册,并书面报告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应当在指定的地点,监销人和销毁人应当共同在销毁记录上签字。记载销毁档案情况的登记簿和销毁记录存档备查。

第六章  考试要求

第五十四条  科目一考试题库分为汽车类和摩托车类两部分。
(一)汽车类考试题库结构分为通用试题和专用试题。
通用试题主要考核汽车类各种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应当掌握的基本知识;专用试题主要考核客车类、货车类、轮式自行机械车类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应当掌握的专项知识。其中,客车专用试题,用于考核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申请人;货车专用试题,用于考核牵引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申请人;轮式自行机械车专用试题,用于考核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申请人。
(二)摩托车类考试题库主要考核摩托车类各种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应当掌握的基本知识,用于考核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申请人。
科目一考试的基本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和判断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考试题库中加入不超过5%的地方交通法规试题。
第五十五条  科目一考试应当在考试员的监督下,由申请人通过计算机闭卷答题,考试时间为45分钟。科目一共考试100道题,由计算机考试系统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生成,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25%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5%为地方性法规知识,15%为道路交通信号知识,20%为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10%为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10%为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和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临危处置知识,5%为机动车总体构造常识、常见故障判断知识、车辆日常检查和维护知识,5%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自救、急救常识和危险品运输相关知识,5%为专用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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