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星公司员工手册
l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两日者。
l 一年内累计旷工三次者。
l 泄漏公司技术、经营机密或在工作上有重大错误,致使公司遭受损失者。
l 资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损或伪造、变造、盗用公司、部门的印信者。
l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在外从事相同业务或与本公司利益冲突的工作者。
第十四条 本手册未规定的奖惩而又必需执行时,由各部门经理议决,上报总经理、董事长核定。
第五章 薪资
第十五条 本手册所称薪资系指员工因工作所获得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津贴、职务津贴、级别工资或按记件,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给付的奖金、其他津贴。
第十六条 本公司员工的薪资系按工作繁简难易,职责轻重及所需专业技能,绩效标准订定,或由员工与公司于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议定。
第十七条 薪资以八小时为一日作日计算。
第十八条 本公司员工的薪资于次月二十五日发放。
第十九条 本公司员工的职阶、职级按公司薪资管理制度实施。
第六章 考核与考绩
第十九条 考核的目的
1. 本制度旨在长期、稳定、统一和规范推行人事考核工作,保证评价的公开性和绝对性。
2. 考核工作以员工为对象,其目的在于通过对员工全面综合的评价,判断其是否称职,并以次作为企业制定人力资源计划及开展相应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切实保证员工的报酬、晋升、调动、职业技能开发、激励、辞退等项工作的科学性。
第二十条 考核的用途
在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员工的绩效评价可以服务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作为人事决策的基础;
2. 作为人事研究的标准;
3. 作为预测因子;
4. 帮助确定培训计划的目标;
5. 给员工提供反馈信息;
6. 促进企业的诊断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 考核的适用范围
本制度使用者系属全体微欣工贸公司员工,下列人员除外:
1. 兼职、特约人员;
2. 连续出勤不满3个月者;
3. 考核期间休假停职3个月以上者(包括3个月)。
第二十二条 考核的原则
考核工作中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将公平合理的进行,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 必须根据日常业务工作中的具体事实作出评价;
2. 必须消除个人主观偏向,防止晕圈效应和平均主义;
3. 必须排除上下级的各种顾虑,评价结论建立在自己信念的基础上。
4. 必须对被考核者进行考核结论的反馈,帮助其改进绩效。
第二十三条 考核的内容
(一)绩效考核(绩考核)
对员工工作效率及效果的考核(包括员工工作所完成的数量、质量等内容),是人事考核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结果为各项人事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二)能力考核(能考核)
指员工从事工作的能力(包括智能与技能),通过员工对事物的记忆、分析、综合、判断、创新以及操作、表达、组织等能力来鉴定,是人事考核的重点与难点。
(三)态度考核(勤考核)
指员工的积极性在工作中的体现(包括出勤情况、纪律性、干劲、责任心、主动性等内容)。
(四)品德考核(德考核)
指员工的思想品德、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 考核的方式和时间
(一)考核的方式
l 自我评价
l 上级评价
l 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 考核的时间
l 季考核(三个月为一季,第二季度第一个月12日完成自我评价、15日完成上级评价、18日收齐交人事部登记存档)
l 年考核(在月、季考核的基础上,作年终综合评定,人事部核准提出奖惩建议、董事长批示)。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的处理
(一)考核结果的保管
所有人员的考核资料均由人事部保管,除董事长、总经理及副总经理以外,其他部门主管及经管人员需经上级许可方可借阅。
(二)考核结果的反馈
l 参与“上级评定”的管理人员须在每季考核结束后向被考核人员发放考核结果反馈表,约定面谈时间及地点,确保考核工作透明度。
l 对于考核结果,被考核者有权向上级主管提出疑义,确保考核工作的民主性。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所有员工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成绩将为实际考核成绩之次级(除经董事长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l 年度内受过行政处分而未抵消者(如恶意刁难同仁、制造事端者等);
l 年度内有无故旷工者;
l 年度内累计事假达十四日以上(包括十四日)者;
l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司规定公共课程培训者。
第二十八条 营销人员考核
l 业务人员考核成绩由业绩达标量来决定,无须书面评定。
l 销售助理、技术支持所属片区的业绩达成率决定40%考核成绩,60%为工作表现,须书面评定。
l 物流专员所属片区的业绩达成率决定20%考核成绩,80%为工作表现,须书面评定。
l 市场专员全国业绩达成率决定30%考核成绩,70%为工作表现,须书面评定。
l 产品专员全国业绩达成率决定40%考核成绩,60%为工作表现,须书面评定。
第二十九条 后勤人员考核(财务部、行政部)100%为工作表现,须书面评定。
第三十条 正式录用未满一个月者,不参加该年度的年终考核(无该年度年终奖)。
第七章 考勤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员工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8:00(12:00-13:00为午餐时间),周六9:00-12:00。若特殊原因,上班时间变更以上海行政部通知为准。
第三十二条 代替他人刷卡或伪造考勤记录者予以免职辞退。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况视为旷工。
1.上班时间开始后至六十分钟内,始行签到者视为迟到,每次扣除当月工资人民币30元。若发生突发事件须在六十分钟内至电行政部,否则视为旷工。
2.若未按规定请假或假期届满未续而不到工者以旷工论。
3.请假理由或证明经查实属伪造者以旷工论。
4. 擅自早退者以旷工论。
5. 员工应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上下班考勤记录,忘带考勤卡者需立即至行政部登记,无考勤记录或登记者则视为旷工。
第三十四条 休假(详见附件)
第八章 公司福利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成立员工俱乐部,并按季度拨款作为活动经费,举办各种活动,如:文艺活动、体育活动、宣传活动、教育活动等,本公司员工得依规定参加。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员工经试用合格为正式员工,一律加入社会劳动保险,享有该保险规定之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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