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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酒店等级标准

浏览次数: 264次| 发布日期:01-17 22:49:36 | 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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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际上采用的酒店等级制度与表示方法多为星级制和星级表示法。

星级制把酒店按一定的标准分成不同的星级,用星号的数量来代表。我国采用五星级制,分别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星数越多等级越高。五星是最高级(即豪华型酒店),一星是经济型酒店。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酒店星级的规定

(1998年8月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发布)

一、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国际旅游发展的需求,尽快提高旅游涉外酒店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使之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标准,保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旅游涉外酒店星级评定,根据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酒店星级标准》进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酒店星级标准〉〉按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划分酒店等级。

第四条酒店星级的高低主要反映客源不同层次的需求,标志着建筑、装潢、设备、设施、服务水平与这种需求的一致性和所有住店宾客存在的满意程度。

二、星级的评定范围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接待外国人、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以及国内人,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国营、集体、合资、独资、合作的酒店、度假村,均属本规定范围。

第六条凡准备开业或正式开业不满一年的酒店,给予定出预备星级,待酒店正式开业一年以后再正式评定。

三、星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第七条全国旅游涉外酒店星级评定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旅游局。

第八条国家旅游局设酒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全国旅游涉外酒店星级评定领导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全国三星、四星、五星级酒店。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酒店星级评定结构,在国家机关旅游局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旅游涉外酒店星级评定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本地区一星、二星级酒店,评定结果报国家旅游局酒店星级评定结构备案;对本地区三星级酒店进行初评后,报国家旅游局酒店星级评定机构确认,并负责向国家旅游局酒店星级评定机构推荐四星、五星级酒店。

四、星级的评定依据

第十条酒店星级按酒店的建筑、装潢、设备、设施条件和维修保养状况、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高低、服务项目的多寡,进行全面考察、综合平衡确定。

五、星级别的评定方法

第十一条酒店星级按酒店必备条件与检查评分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法确定。评定酒店星级使用如下文件:

项目一:

——建筑设施设备

——服务项目

项目二:设施设备检查评分表

项目三:维修保养检查评分表

项目四:清洁卫生检查评分表

项目五:服务质量检查评分表

项目六:宾客满意程度调查表

第十二条凡1988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酒店,如个别设施设备达不到项目一规定的标准,酒店星级评定机构将根据本规定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处理。

1988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酒店,如发生相同情况则不能得到所申请的星级。

第十三条所在申请评定星级的酒店,如达不到项目二规定的应行分数和项目三到项目六规定的得分率,则不能得到所申请的星级。

第十四条酒店所取得的星级表明该酒店所有建筑物、设施设备及服务均处于同一水准。如一家酒店由若干座不同设施设备标准的建筑物组成,酒店星级评定机构将按每座建筑物的实际标准评定星级。评定星级后,不同星级的建筑物不得继续使用相同的酒店名称,否则该酒店星级无效。

第十五条酒店取得星级后,如需关闭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某些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更改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某些服务项目,必须经酒店星级评定机构批准,否则该酒店星级无效。

第十六条酒店取得星级后,因进行改造发生建筑标准变化、设施设备标准变化和服务项目变化,必须向酒店星级评定结构申请重新评定星级,否则该酒店星级无效。

六、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旅游局酒店星级评定结构设国家级检查员若干人,负责对全国各星级酒店进行星级评定前后的检查。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酒店星级评定机构设地方级检查员若干人,负责对本地各星级酒店进行星级评定前后的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检查员均由国家统一考核,颁发合格证书。取得合格证书的检查员每两年接受一次复核。

第二十条全国所有旅游涉外酒店,均须接受各级检查员的检查。检查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二十一条各酒店有责任据实向检查员提供酒店情况和资料,反映宾客的满意程度,为检查员提供工作便利。

第二十二条各级检查员须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规定的纪律,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凡已定星级的酒店,其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如达不到与星级相符的标准,国家旅游局酒店星级评定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酒店星级评定结构根据权限做出如下处理:

——口头提醒。

——书面警告。

——罚款。

——通报批评。

——暂降低星级,限期整顿。

——降低星级。

——取消星级,吊销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对违反本规定条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根据检查员的检查结果和宾客意见,国家旅游局将定期评比全国各星级最佳酒店并颁发流动奖杯。

七、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旅游涉外酒店实行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即旅游局颁发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所有新建酒店必须得到酒店星级评定结构给予的预备星级和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方能进行旅游涉外地营业。

第二十七条酒店在接到定级通知书或暂不定级通知书后,须在三个月内凭营业执照向当地旅游局领取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发的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逾期未领取者,不得进行旅游涉外营业。凡违反本规定强行涉外营业的,视为违反国家规定,将追究酒店经营者的责任,依法处理。

八、申诉处理

第二十九条酒店若对其星级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见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一星、二星级酒店若对其星级评定的结果有异议,在接到星级通知后的30天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提出申诉,申诉应在60天内裁,并将裁定结果书面通知酒店。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有对一星、二星级酒店申诉的最终裁决权。

三星、四星、五星级酒店若对其星级评定的结果有异议,在接到星级通知后的30天内,可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诉;申诉应在60天内裁定,并将裁定结果书面通知酒店,国家旅游局有对三星、四星、五星级酒店申诉的最终裁决权。

九、费用

第三十一条所有参加星级评定的酒店,每年须向国家旅游局酒店星级评定机构交纳星级评定费用。

第三十二条一星、二星级酒店按1元人民币/每间客房记交费用;三星级酒店按3元人民币/每间客房记交费用;四星、五星级酒店按4元人民币/每间客房记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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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附则

第三十三条酒店星级标志有国家旅游局酒店星级评定机构统一制作。

第三十四条酒店星级标志须置于酒店正门入口处或总服务台最明显位置。

第三十五条各酒店接到星级通知书后,须在本酒店所有印刷品及宣传品上印制本酒店星级标志。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有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并负责制定其实施细则。

得三十七条本规定于1988年9月1日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酒店星级标准〉〉(项目一)

酒店建筑物、设备设施和服务项目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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